尽快在法律上确定公职律师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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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温成刚.尽快在法律上确定公职律师制度[J].中国律师,2002(8):58-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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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温成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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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律师协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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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公职律师在我国还是个新兴事物,正处于不断发展的阶段,它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在国家机关或公共事业单位中任职,由国家支付薪酬的执业律师。公职律师的业务并不局限于为本机关或单位提供法律服务,还包括为社会提供具有公益性质的法律援助等方面的服务。他们的收入来自于政府的薪酬,在对外提供法律服务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得参与任何有偿服务。公职律师按服务对象可分为:政府律师:主要为政府部门提供法律服务;公益律师:主要为社会上需要法律帮助的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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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职律师制度 律师执业 执业律师 公共事业单位 国家机关 依法 法律 任职 薪酬 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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