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债权人代位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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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滕灵辉,陈辛格,陈瑞丽.论债权人代位权[J].法制与社会,200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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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滕灵辉 陈辛格 陈瑞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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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宁波大学法学院 浙江.宁波315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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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债的相对性,债的效力仅及于债的双方当事人,对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但当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时,债务人应当及时行使,如果债务人客观上能够行使而怠于行使,从而危害债权人债权实现时,法律则允许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以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这就是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该制度突破了债的相对性,着眼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如果债权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成立,那么则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我国并没有采纳传统的“入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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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代位权 入库规则 直接受偿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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