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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司法与仲裁的关系--关于法院应否监督仲裁实体内容的立法与实践模式及理论思考
引用本文:万鄂湘,于喜富.再论司法与仲裁的关系--关于法院应否监督仲裁实体内容的立法与实践模式及理论思考[J].法学评论,2004,22(3):60-69.
作者姓名:万鄂湘  于喜富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
摘    要:法院应否监督仲裁的实体内容 ,理论界向有争议。通说认为 ,法院只能在监督与不监督之间选择 ,但目前有关国家的立法与实践已提供了多种选择模式 ,包括法院强制监督仲裁实体的模式、任意监督仲裁实体的模式、不监督仲裁实体的模式、原则上不监督但在当事人协议同意时可监督仲裁实体的模式。本文赞同上述最后一种监督模式 ,因为该模式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充分尊重 ,同时又在仲裁的价值取向上达成了仲裁的终局性与公正性之间的平衡。本文还认为 ,中国的仲裁立法改革应超越“程序监督论”与“实体监督论” ,还当事人真正的意思自治权。

关 键 词:仲裁  实体监督  仲裁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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