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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公安机关在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引用本文:杨玉海,孟丽萍.试论公安机关在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J].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9(1).
作者姓名:杨玉海  孟丽萍
作者单位:公安部管理干部学院山西分院 (杨玉海),公安部管理干部学院山西分院(孟丽萍)
摘    要:公安机关作为公安诉讼的被告,在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其作出具体公安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和规范性文件,这是由公安行政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的。公安机关收集、提供证据要客观、全面、及时、合法,要充分运用证据,证明自已作出的具体公安行政行为合法有效,也要全面、联系地综合使用证据,搞好证据的组合,更要实事求是地使用证据。公安机关在公安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履行得如何,对于应诉的公安机关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 键 词:公安机关  行政诉讼  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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