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的生态文明建设功能及其发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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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肖新喜.论民法的生态文明建设功能及其发挥[J].理论导刊,201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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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肖新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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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北政法大学 民商法学院,西安,7100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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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提到了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指出其目标是“建设美丽中国”,并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要实现上述目标,纳入法治化轨道的生态文明建设必须综合运用私法与公法的调整手段,特别要重视民法调整功能的发挥。民法既可以塑造具有生态意识的生态民事人,为生态资源的市场化配置提供基本交易规则,又能够促使民事主体保护生态,防止破坏生态的行为发生。我国民法必须实现生态化转型,其重点在于创设民事生态权、为民事主体设定生态义务以及规定生态侵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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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法 生态文明 生态主体 生态权利 生态义务 生态侵权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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