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行为侵害一法益的刑事责任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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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唐志洲,徐智.多行为侵害一法益的刑事责任分析[J].中国检察官,2020(2):1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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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唐志洲 徐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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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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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店员冒充店主代收货款且私自占有,不仅要从员工的主客观分析犯罪构成,更要站在整体角度研究犯罪过程,如果顾客是基于特定信赖而进行的履约交款,不宜认定诈骗,应按表见代理处理为宜。5工私自占有使用且拒不归还,经催要而采取伪造还款凭证逃脱债务的,分别构成职务侵占和作骗,但从整体分析系基于同一非法占有的故意,前后实施紧密关联且未触犯新法益的行为应认定为吸收一罪,按共罚的事后行为处理更为公正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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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同一法益 吸收一罪 共罚的事后行为 罪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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