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曾某行为的定性分析──兼论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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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宋茂荣.对曾某行为的定性分析──兼论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的认定[J].人民检察,20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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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宋茂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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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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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案情被告人曾某,原系建设银行重庆市巴南区分理处某储蓄所主任。1997年8月,曾某与巴南区彭镇农村合作基金会主任周某商定,该基金会将50万元以14.5‰的月利率存入曾某所在储蓄所,存期一年。同年9月,该基金会先行扣除49650元作为息差后,将150350元和一张金额为30万元的转账支票交给曾某。曾某即利用职务之便,在其所在储蓄所以他人名义存入200元,然后采取“头大尾小”的方式,给该基金会开具了载明年利率为7.47%的50万元存单一张和前述已被扣除的49650元息差的结息单。之后,曾某虚构储户在该储蓄所开设带有密码的个人活期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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