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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检察院共同赔偿制度的缺陷及立法完善
引用本文:陈成霞,刘小文.法院、检察院共同赔偿制度的缺陷及立法完善[J].人民检察,2001(4).
作者姓名:陈成霞  刘小文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深圳机场集团公司法律部
摘    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对受害人进行赔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确定的一项重要制度。但是,这项制度复杂的办案程序不仅严重制约了赔偿案件的办理工作,而且由于对共同赔偿责任的划分存有异议,也给赔偿决定的执行带来了重重困难。为保障受害人及时取得赔偿,应对共同赔偿制度进行修改、完善,将法院、检察院共同赔偿改为法院单独赔偿。

关 键 词:赔偿  共同赔偿  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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