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检察预防权初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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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耿瑞斌.设置检察预防权初探[J].人民检察,200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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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耿瑞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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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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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问题的提出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要不要相关的权力作为工作实施的保障,这似乎是毋庸置疑的问题。因为“作为私权,法律没有禁止的,公民可以行使;而作为公权,法律没有赋予的,国家机关不能行使”这一重要原则已经给出了明确的结论。但是,有关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依据,我国仅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检察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这是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全部法律规定。从这一原则性的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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