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伪劣产品价值超过五万元,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的,能否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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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阚文通.生产伪劣产品价值超过五万元,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的,能否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J].人民检察,20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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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阚文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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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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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编辑同志:
办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中有这样的情况:犯罪嫌疑人生产伪劣产品的价值超过了五 万元,但销售金额却未达到五万元。由于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将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规定为生 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使得对该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难以认 定。请问,对此应如何处理?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阚文通
阚文通同志: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 、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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