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头鉴定”、“重复鉴定”之我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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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夏渝.“多头鉴定”、“重复鉴定”之我见[J].人民检察,20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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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夏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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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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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我国当前司法鉴定体制改革讨论中,不少司法部门、司法工作者、法律工作者以至学者都对“多头鉴定”、“重复鉴定”不怀好感,认为它是鉴定体制不顺的主要表现,是引起鉴定秩序混乱的主要原因,是造成鉴定分歧的重要根源。笔者认为,这是一个认识上的误区。从法律和科学技术角度分析,“多头鉴定”、“重复鉴定”有利有弊,一般是利大于弊,不能将其一棍子打死。客观的态度应当是:既要合理主张,又要适当控制。一、“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的必要性所谓“多头鉴定”、“重复鉴定”,是指对案件中的同一个专门性问题,经过多个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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