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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正确理解和执行“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
引用本文:覃刚.应正确理解和执行“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J].人民检察,2001(9).
作者姓名:覃刚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柳州分院
摘    要:笔者在接触伤害案件中曾遇到两种情况:一是法院在审理公诉伤害案件时,对公安机关法医鉴定结论与检察机关法医鉴定结论不同发生争议的,择其中之一送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重新鉴定,对另一方鉴定材料完全不用;另一种是办案部门对只经公安或检察机关法医作过一次鉴定感到可能有误的,径直送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鉴定。上述做法的理由是依法律规定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是重新鉴定的部门,它出具的鉴定结论是最终结论,对有争议的鉴定,无论将哪一方的鉴定结论送去重新鉴定都会有一个正确结论,还省时省物省费用。笔者认为上述两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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