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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分别刑拘的,如何避免超期羁押?
摘    要:编辑同志:   刑诉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司法实践中,往往出现这样的情况:由于结伙作案人数多,在案发后并不是一次性把所有犯罪嫌疑人全部刑拘,有时这个月刑拘一个,下个月又刑拘一二个,而当下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刑拘时,前一个被刑拘的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已到。请问,此时应如何避免和纠正超期羁押问题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检察院 刘仰生 叶树群   刘仰生,叶树群同志:   结伙作案的重大案件,各犯罪嫌疑人归案及被拘留的时间往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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