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不能引起所有权转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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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方胜.贪污不能引起所有权转移[J].人民检察,20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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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方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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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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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贪污是一种侵犯公共财物所有权的违法行为,尽管能够引起公共财物在事实上被非法占有、使用、收益甚至被处分(如赃款被挥霍掉),但据此便认为公共财物所有权已被转归贪污者,并将“所有权是否转移”作为认定贪污、区分贪污与挪用公款标志的所谓客观标准,却是很值得商榷的。 一、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权就是上述各项权能的简单相加,因为确切地讲,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能只是实现所有权的手段,是所有权作用的具体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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