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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玩忽职守罪之特征
引用本文:
吴步钦.论玩忽职守罪之特征[J].人民检察,2001(2).
作者姓名:
吴步钦
作者单位: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摘 要:
由玩忽职守罪的本质所决定,该罪的直接客体只能是国家机关的工作责任制度,其行为方式只表现为不作为。从主观方面分析,该罪既可由过失和间接故意构成,也可由直接故意构成。
关 键 词:
渎职罪
玩忽职守罪
犯罪客体
罪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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