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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为何有权继承这份遗产
引用本文:王浩.他为何有权继承这份遗产[J].江淮法治,2002(3).
作者姓名:王浩
摘    要:案情]王兆麟、曾丽夫妇均系退休职工,家有平房4间。因独生儿子在一次车祸中身亡,夫妻俩遂于一九八五年收养何某为养子,三人共同生活直至何某走上工作岗位。一九九三年王兆麟因病去世。曾丽与何某之间因家庭琐事吵闹不休,养母子关系日益恶化,何某一气之下搬出另住,不久曾丽通过法律途径解除与何某的收养关系。二○○○年十一月五日曾丽去世,临终前留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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