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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社会主义时期的法治与德治
引用本文:于丽红,陈军波.论我国社会主义时期的法治与德治[J].行政论坛,2003(1):44-45,78.
作者姓名:于丽红  陈军波
作者单位:鞍山科技大学,政法系,辽宁,鞍山,114002
摘    要:在我国,法治实践与德治实践历史悠久,现在社会主义时期我们党所提的法治与德治在内容上是对传统法治与德活的继承和发展,但在本质、目的和指导思想等方面与传统的法治和德治存在根本的区别。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是我们党的治国方略,社会主义时期德法兼治不仅有其存在的理论基础,而且有很强的现实必要性。但是,社会主义时期法治与德治仍然不是等同关系,二者之间存在很大的差距,法治不能代替德治,德活也不能代替法治。新世纪,在我国加入WTO,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世界经济接轨的过程中,必须正确把据和处理社会主义法治与德治的关系,否则,既会影响法治进程,也会影响精神文明建设。

关 键 词:法治  德治  德法兼治
文章编号:1005-460X(2003)01-0044-03
修稿时间:200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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