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民警察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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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思洪.论人民警察的法律责任[J].理论与当代,199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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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思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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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贵州省公安干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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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以下简称人民警察法)对人民警察的法律责任作了专章规定.它对于实现人民警察法的立法宗旨和人民警察的任务,保证人民警察法的贯彻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一年来,在许多有关人民警察的文章、著作中,都认为人民警察的法律责任只是人民警察个人的责任,而不包括人民警察机关的责任。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 一、人民警察法律责任的概念和主要特征 根据人民警察法的规定,人民警察的法律责任是指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实施了违反人民警察法以及其他有关人民警察的法律、法规、纪律的规定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它包括人民警察的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和由此而引起的人民警察机关代表国秉承担的赔偿责任。 此外,人民警察还具有其自身的特征,这些特征主要是: (一)责任主体的特殊性。人民警察法律责任的承担者只能是人民警察和人民警察机关,不具有警察身份的人和其他非人民警察机关不承担这种法律责任。在实践中,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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