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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环境诉讼原告主体的一元化
引用本文:吴如巧,徐亚梅.论我国环境诉讼原告主体的一元化[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3(6):19-23.
作者姓名:吴如巧  徐亚梅
作者单位: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45
摘    要:我国目前的环境诉讼的原告主体存在多元化现象,这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的一系列弊端.应扭转我国当前在环境诉讼原告主体方面的开放态势,而强调在提起主体方面的封闭性.在未来环境诉讼原告主体的建构中,应当将检察机关作为一元化主体.相较当前的多元主体模式,未来的一元化主体模式拥有诸多优势.

关 键 词:环境诉讼  原告主体  一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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