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之我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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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肖易村,诸葛旸.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之我见[J].中国检察官,2003(1):38-40,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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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肖易村 诸葛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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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西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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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公益案件的审理盲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大量受损,迫切需要引入公益诉讼制度 所谓公益,按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的解释,它原是一个伊斯兰教法用语,主要是指首先对整个社会,其次是对地方社团,最后才对个人有益的事情。而公益诉讼则是相对于私益诉讼而言,它起源于罗马法,是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开展的诉讼。对此,吴文翰先生指出:“以私人资格发生的诉讼,以保护私人权益为目的,叫私益诉讼;以保护公益为目的的,就叫做公益诉讼”。意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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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益诉讼制度 经济效益 原告 适用范围 检察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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