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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辩护律师阅卷权比较研究——以控辩平衡原理为视角
引用本文:王圣扬,王金华.中德辩护律师阅卷权比较研究——以控辩平衡原理为视角[J].新法规月刊,2008(5):103-108.
作者姓名:王圣扬  王金华
作者单位:安徽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安徽省教育厅社科研究项目《控辩平衡原理与我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项目批准文号:5011217)的系列成果之一。
摘    要:德国发达的辩护律师阅卷制度有效地促进了控辩平衡。相比较而言,我国辩护律师阅卷制度明显滞后,特别是辩护律师享有的阅卷权不充足,保障性不强,造成了控辩失衡的局面。可以借鉴德国的先进做法,充实和完善我国的辩护律师阅卷权,以矫正控辩失衡,达到控辩平衡。

关 键 词:辩护律师  阅卷权  控辩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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