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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假离婚
引用本文:于乐,张岐鑫.论假离婚[J].法制与社会,2013(13):276-277.
作者姓名:于乐  张岐鑫
作者单位:山东省烟台大学法学院
摘    要: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我国登记机关在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采取的是形式审查,即双方当事人只要是自愿并就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的时,便准予离婚,并不予以实质审查。有人却利用这种法律对婚姻自由尊重的理念,滥用离婚自由的权利,进行""假离婚""。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假离婚""的现象没有规定,鉴于这一现象的社会影响,我国婚姻法应当做出明确的表态。

关 键 词:“假离婚”  协议离婚  离婚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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