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假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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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于乐,张岐鑫.论假离婚[J].法制与社会,2013(13):276-2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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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于乐 张岐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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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省烟台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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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我国登记机关在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采取的是形式审查,即双方当事人只要是自愿并就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的时,便准予离婚,并不予以实质审查。有人却利用这种法律对婚姻自由尊重的理念,滥用离婚自由的权利,进行""假离婚""。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假离婚""的现象没有规定,鉴于这一现象的社会影响,我国婚姻法应当做出明确的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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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假离婚” 协议离婚 离婚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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