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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管理机关查处冒充专利行为规定──1999年1月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
摘    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地查处冒充专利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冒充专利行为是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生产经营目的将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或者将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包括下列各项:一、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的;二、专利权被撤销或者被宣告无效后,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产品的;三、专利权届满或者终止后,继续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产品的;四、为本条一至三项所述行为人印制或者提供专利标记的;五、伪造或者变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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