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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职能管见
引用本文:何小敏,吴世东.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职能管见[J].人民检察,2004(1).
作者姓名:何小敏  吴世东
作者单位: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副检察长 (何小敏),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检察院 干部(吴世东)
摘    要:检察监督本应是来自法院外部的最为有效、最符合法治规律的对于民事执行的法律监督手段,但由于我国民诉法修改时未明确规定检察机关的这一权能,导致目前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尚无来自外部的合法有效的监督。检察机关应享有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权,这是民事执行活动和检察机关的性质决定的,在客观上也有利于人民法院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

关 键 词:民事执行  检察监督  主体  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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