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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危害人类罪的心理要件
引用本文:徐检波.论危害人类罪的心理要件[J].法制与经济,2010(10):67-68.
作者姓名:徐检波
作者单位:广东培正学院,广东广州510830
摘    要:《罗马规约》第7条规定:"危害人类罪"是指在广泛或有系统地针对任何平民人口进行的攻击中,在明知这一攻击的情况下,作为攻击的一部分而实施的下列任何一种行为:……笔者认为根据《罗马规约》第7条的规定,危害人类罪的心理要件是故意,包括我国刑法中的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罗马规约》第7条提及的"明知",仅仅说明了认识因素,即要求行为人对非法行为及危害结果之外的某些背景、情节或者大环境的认识。在特定情形下特殊歧视故意也可成为危害人类罪中迫害罪的心理要件。

关 键 词:危害人类罪  故意  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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