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响力受贿”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和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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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启斌.“利用影响力受贿”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和思考[J].中国律师,2012(10):49-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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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启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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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林陈启斌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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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9年2月28日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其第13条规定,在《刑法》第388条之后增加了一条,作为388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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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司法实践 利用 国家工作人员 影响力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受贿 有期徒刑 严重情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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