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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未成年人民事司法的价值取向及其对受案范围的制约——兼评最高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受理民事案件范围的通知》
引用本文:童蕾.浅议未成年人民事司法的价值取向及其对受案范围的制约——兼评最高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受理民事案件范围的通知》[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2(4):82-86.
作者姓名:童蕾
作者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摘    要:司法价值取向对司法实务运行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在建构司法运行机制的过程中。要充分重视司法价值的导向功能。以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为研究对象,考察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源流和演进轨迹,认为我国未成年人民事审判应以“适当养育”和“充分教育保护”为价值追求,并以此作为划定受案范围的核心依据;采取类型化的研究方法,以权利性质为标准将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分为三大类,根据三类权利的不同属性,确定各类案件与未成年人民事审判所欲达到的价值目标关联的密切程度,认为人格权案件、亲属权案件应为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审理的重点。

关 键 词:未成年人民事司法  价值取向  民事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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