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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行政不作为案件的举证责任
引用本文:孙运利,路来松.试析行政不作为案件的举证责任[J].山东行政学院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6):73-75.
作者姓名:孙运利  路来松
作者单位:1. 山东公安专科学校,济南,250014
2. 山东省交通厅,济南,250014
摘    要:在行政不作为案件中 ,被告对具体行政不作为行为是否合法承担举证责任 ,原告对某些待证事实也要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行为必须在一定的时限内进行。被告与原告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关 键 词:举证责任  行政不作为  举证责任的分配  举证时效
文章编号:1008-3154(2003)06-007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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