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破裂应是判离的主要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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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久来,左连璧.感情破裂应是判离的主要条件[J].法学杂志,19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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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久来 左连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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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沈阳军区军事法院,沈阳军区军事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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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看了《法学杂志》一九八○年第三期刊登的“这起婚姻案件应该怎样处理”一文后,觉得后一种意见比较妥当,这里想再做几点补充。第一,被告张××与原告陈××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具备了法定的离婚条件。从表面上看,张与陈结婚十年,生有两个孩子,但并不能因此得出“感情尚好”,“本是一个美满幸福的家庭”的结论;结婚生孩子,也并不是夫妻感情好坏的唯一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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