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官“拒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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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朱乃标.贪官“拒贿”[J].人民检察,200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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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朱乃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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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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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时下贪官受贿不是新闻,贪官“拒贿”也不是新闻。疯狂敛财200万元的广东省普宁市原市委书记丁伟斌有“拒贿四招”:当场拒收,事后回赠,事后退还,节后上缴。一段时期平均每月受贿10多万元的江苏省南通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原主任向新明有“三不收原则”:不熟悉的人送钱不收,敏感期不收,事没办成不收。盗亦有道,“拒贿”的贪官有着“辩证”的受贿观,即不能不收,也不能全收,前者是因为贪,后者是因为怕。究竟哪些能收哪些不能收,各自都有自己的“体验”:有的收小不收大,化整为零,防着被“一枪放倒”;有的收大不收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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