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宜以“立法本意”分析具体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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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忠东.不宜以“立法本意”分析具体案件[J].人民检察,200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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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忠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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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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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研究某些疑难复杂具体案件或者在法庭上辩论时,往往能听到这样一种声音:“对于这种危害社会的行为,以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是符合立法本意的。”或“对于这种行为如果以犯罪论处,有违立法本意。”等等。这种话听起来似乎很有说服力,但是,细细想来,却发现这种以“立法本意”分析案件的方式用在理论探讨上无可非议,然而将其用于分析具体案件却是不可取的。何为“立法本意”?顾名思义,“立法本意”就是立法者立法时为打击某行为或保护某客体的一种本来意愿。那么这种意愿怎样体现,如何能被大众所掌握?试问,作为执法者中的一员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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