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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的时间界限
引用本文:刘明开,廖勇.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的时间界限[J].人民检察,2002(9).
作者姓名:刘明开  廖勇
作者单位: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检察院 (刘明开),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检察院(廖勇)
摘    要:我国刑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司法实践中,因“不移交”时限无明确司法解释而产生认识不一致,导致案件在处理过程中存在较大差别。一种观点认为,行政执法人员执法中发现有严重违法情形,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即应移交司法机关,即发现即移交,否则构成“不移交”;另一种观点认为,行政执法人员应在查清全部事实,作出处理决定后移交,否则构成“不移交”;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行政执法人员在一定期限内不移交的,就可认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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