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的时间界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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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明开,廖勇.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的时间界限[J].人民检察,20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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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明开 廖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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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检察院
(刘明开),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检察院(廖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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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刑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司法实践中,因“不移交”时限无明确司法解释而产生认识不一致,导致案件在处理过程中存在较大差别。一种观点认为,行政执法人员执法中发现有严重违法情形,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即应移交司法机关,即发现即移交,否则构成“不移交”;另一种观点认为,行政执法人员应在查清全部事实,作出处理决定后移交,否则构成“不移交”;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行政执法人员在一定期限内不移交的,就可认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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