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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受贿罪中的定位
引用本文:方明.“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受贿罪中的定位[J].人民检察,2002(10).
作者姓名:方明
作者单位:珠海市人民检察院
摘    要:对“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受贿罪中的定位,理论界存在争议,也困惑着司法实践。重构受贿罪条文,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作为受贿罪定性要件,把“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量刑情节,既增强了刑事立法的科学性,又符合刑法理论,更有利于打击和预防受贿犯罪。

关 键 词:为他人谋取利益  受贿罪  定位  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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