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制造、运输制毒物品如何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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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郭宏伟,曹焱.非法制造、运输制毒物品如何定性[J].人民检察,20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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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郭宏伟 曹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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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郭宏伟),兰州铁路运输法院(曹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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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1997年10月,顾某与甘肃省某县政府签约,整体购买该县破产企业铝盐化工厂(其前身为破产企业麻黄碱厂,有麻黄碱生产设备和能力)。在该县政府的大力支持下,迅速成立了某县麻黄粉有限责任公司。1998年4月公司开始试生产。同时,依照事先商定,县政府开始协助申请办理有关许可证,并警告顾某只能生产麻黄粉,而且在有关许可证办理下来之前产品不得运出工厂和销售。4月,公司秘密生产出“粗制麻黄碱”320余公斤,17日由顾某之子顾甲秘密转移到宁夏。后来因为“粗制麻黄碱”价格不高、销路不好等原因,顾某决定生产“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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