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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拥有强制措施决定权、变更权之商榷
引用本文:杨明,王峥.人民法院拥有强制措施决定权、变更权之商榷[J].人民检察,2002(10).
作者姓名:杨明  王峥
作者单位:辽宁大学 (杨明),辽宁大学(王峥)
摘    要:一、人民法院拥有强制措施决定权、变更权有损于司法正义程序正义要求中,裁判者的中立性是基本内容之一。裁判者如果对案件事先存在预断、偏见,对案件“先入为主”,那么这一程序就是非正义的。法律对各种强制措施的适用都规定了相应的条件,一般都是以有罪认定为前提的。以逮捕为例,它要求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这明显是有罪的认定。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也存在类似的情况。中立的审判主体在判决作出前应该视被告人无罪,如果法院对被告人适用了强制措施,实际上已经认为其构成犯罪,这不符合国际公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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