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适用和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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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袁志培.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适用和执行[J].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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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袁志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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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是刑事诉讼的重要强制措施,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同刑事犯罪分子斗争的有力法律武器。然而,在刑事诉讼实践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适用和执行存在一些问题,使其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产生令人满意的效果。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适用刑诉第50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实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此可看出:(1)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适用主体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即这三机关是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决定机关。(2)适用的对象是犯罪尴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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