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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中波司法协助协定简介
引用本文:徐宏.中法、中波司法协助协定简介[J].人民司法,1988(1).
作者姓名:徐宏
作者单位:外交部条法司
摘    要:近年来,由于对外经济交往和人员交流的增加,涉外纠纷和法律问题引起的诉讼案件也不断增多。送达文书、调查取证、承认和执行判决,都是案件审理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环节,缺其一,就直接影响到审判的进行及判决的效力。在没有司法协助关系的情况下,法院在审理涉外案件时,往往难以完成上述各种诉讼行为,因此,我国1982年分颁布的民事诉讼法(试行)对司法协助作了专章规定。法院可以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按照互惠原则,与外国法院进行司法协助。过去我国主要通过外交途径开展一些司法协助工作,但解决问题的速度较慢,有时还缺乏保障,难以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因此,近年来,我国开始与法国、波兰等国家谈判缔结司法协助协定,从而以双边条约的形式将对外司法协助关系加以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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