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龄鉴定”能否确定被告人的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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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由玉欣.“骨龄鉴定”能否确定被告人的年龄[J].天津检察,2009(1):41-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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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由玉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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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大港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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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6年4月23日,孟某实施抢劫时被抓获。经查其身份证出生日期为1991年11月29目,但孟某辩解自己作案时未满14周岁,身份证上的年龄是虚报的。一审法院采用骨龄鉴定的方法确定年龄,鉴定孟某为15周岁以上,认定孟某作案时已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故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孟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孟某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中,孟某的辩护人向法院提交了孟某常住人口登记表及河南省兰考县某村委会出具的信函等证据,并经法官调取其户籍证实孟某系1993年11月29日出生,改判孟某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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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 骨龄鉴定 被告人 出生日期 有期徒刑 常住人口 无罪释放 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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