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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应由哪个机关行使逮捕权
引用本文:伊繁伟.该案应由哪个机关行使逮捕权[J].天津检察,2008(3):65-65.
作者姓名:伊繁伟
作者单位: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姚某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判决生效前区法院将姚某的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而区人民检察院以量刑畸轻为由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市检察院审查后决定支持区检察院的抗诉申请。此时,二审尚未开庭,有证据证明姚某有逃跑的企图。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6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3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 键 词:《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逮捕权  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法》  机关  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  故意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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