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应由哪个机关行使逮捕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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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伊繁伟.该案应由哪个机关行使逮捕权[J].天津检察,2008(3):65-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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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伊繁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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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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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姚某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判决生效前区法院将姚某的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而区人民检察院以量刑畸轻为由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市检察院审查后决定支持区检察院的抗诉申请。此时,二审尚未开庭,有证据证明姚某有逃跑的企图。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6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3条第一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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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逮捕权 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法》 机关 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 故意伤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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