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赃款去向问题之我谈
引用本文:刘新安.赃款去向问题之我谈[J].中国检察官,2006(11):67-68.
作者姓名:刘新安
作者单位: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检察院,453003
摘    要: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在办理贪污受贿案件时,经常遇到嫌疑人把贪污、受贿所得赃款辩解用于公务开支,以此说明自己罪轻或无罪,甚至将自己实施犯罪行为之前的公务开支折抵赃款计算,而一些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每遇到这种情况,往往只能为嫌疑人抵减犯罪数额或宣布无罪,笔者认为这种做

关 键 词:赃款去向  贪污受贿案件  司法实践  犯罪行为  犯罪数额  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  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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