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三资企业中的党建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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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青.论三资企业中的党建工作[J].理论学刊,199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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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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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宪法》明文规定,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三资企业作为党对外开放政策的产物,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个基层经济单位。因此,它不但需要接受共产党的政策领导,而且需要党的基层组织在其中发挥作用。《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提出:“在其他各种所有制的企业中,都要加强党的工作。没有党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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