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我国诉讼代表人制度 |
| |
引用本文: | 任中秀,赵丽霞.关于完善我国诉讼代表人制度[J].理论探索,2005(4):147-148. |
| |
作者姓名: | 任中秀 赵丽霞 |
| |
作者单位: | 太原科技大学,山西,太原,030024 |
| |
基金项目: | 太原科技大学校青年基金的资助 |
| |
摘 要: | 我国的诉讼代表人制度是解决群体纠纷、保护公共利益的一项重要制度。与国外的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相比较,这一制度仍有不完善之处。基于此,应扩大诉讼代表人制度的适用范围,不局限于诉讼标的同一或同类,放宽人数不确定的诉讼代表人的登记程序,引进团体诉讼制度。
|
关 键 词: | 诉讼代表人 集团诉讼 团体诉讼 选定当事人 |
文章编号: | 1004-4175(2005)04-0147-02 |
修稿时间: | 2005年1月4日 |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