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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假释制度的趋向:由恩惠到权利——以假释制度的应然性为视角
引用本文:张传伟.我国假释制度的趋向:由恩惠到权利——以假释制度的应然性为视角[J].中国监狱学刊,2006,21(5):59-62.
作者姓名:张传伟
作者单位:山东政法学院,山东济南市250014
摘    要:我们对假释的认识应从“国家对罪犯施舍的恩惠”逐渐演变成“罪犯的权利”,由此,假释的适用比率在行刑中可以提升.适用对象也可以扩大到被判死缓、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但是,对于被判死缓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明确只有被减刑为有期徒刑时,才取得假释请求权,这应作为任意假释的前置条件。同时,罪犯符合法定条件时,应当被强制假释,假释的考验期也应当因行刑实践的需要而重新规制。

关 键 词:假释  权利  假释请求权  考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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