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三十年我国税法基本理念的转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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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宋槿篱.改革开放三十年我国税法基本理念的转变[J].法学杂志,2009,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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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宋槿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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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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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改革开放三十年,税收被赋予了新的认识:它是国家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而凭借政治权力强制征收货币或实物的行为,它具有强制性、实质有偿性和法定性的特征。税收法律关系不再被认为只是纳税人对国家的义务服从关系,而是一种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对纳税人的理解转变为广义纳税人的理解,不仅包括税法上的狭义的直接纳税人,而且包括实际纳税人,其范围等于甚至大于公民。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处于一种平等的地位,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也日益受到重视。而税法也与传统行政法诀别,不再是以课税处分权为核心的行政法,它以权利为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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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税收 纳税人 税法 |
Analysis About The Basic Theoretic Change Of China Tax Law During Its Reform-Opening Thirty Yea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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