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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放高利贷行为
引用本文:郑孟状,薛志才.论放高利贷行为[J].中外法学,1992(3):32-36.
作者姓名:郑孟状  薛志才
摘    要:<正> 研究和探讨放高利贷行为问题,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具有极重要的意义。一、放高利货行为的含义放高利贷行为,是指对所贷之款索取过高利息率的行为。远在古罗马时期,《十二铜表法》就对借贷的最高利率作出限制性规定。中世纪寺院法,禁止公民从事有息借贷,违背者处以"廉耻罪"。王政时代,有息借贷得到恢复,但仍被基督教会视为"不道德的行为"。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契约自由成为私法的三大原则之一,德国、英国等许多国家,在民商法领域废除了最高利率的限制,借贷利息,任由当事人约定。法国、日本等少数国家,在商法中也废除了利率的限制,但在民法中则予以保留,按其规定,超过法定最高利率的部分,法

关 键 词:贷款人  民间借贷  利息率  行为问题  借贷市场  当事人  高利贷  约定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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