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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
引用本文:
陈卫东.论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J].中外法学,1992(3):37-41.
作者姓名:
陈卫东
摘 要:
<正>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9条的规定,在我国,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有以下三种: 一、各级人民法院院长院长具有开始审判监督程序的权力,即刑诉法第149条第1款规定的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有一种观点认为,法律的这条规定不在于说明院长有权提起再审程序,而在下说明有权提起的是审判委员会,因为院长本身无权决定再审与否,要由审判委员会委员按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表决,而院长本人属于委员之
关 键 词:
指令再审
审判监督程序
刑事诉讼法
再审程序
审判委员会
决定再审
检察人员
人民检察院
第二审人民法院
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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