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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罪犯的劳动改造与人权
引用本文:杨殿升.我国对罪犯的劳动改造与人权[J].中外法学,1992(6):49-56.
作者姓名:杨殿升
摘    要:<正> 以马列主义为指导,深入研究我国劳动改造罪犯的理论与实践,阐明我国关于罪犯人权问题的立场、观点和政策,是当前理论界的一项紧迫任务。本文试图就此作一初步探讨。一劳动改造,是我国的一个特定的法律用语,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狭义是指劳动改造机关以生产劳动为手段,对罪犯实施的一种改造活动,即通过生产劳动的途径改造罪犯。广义是指劳动改造机关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实施惩罚和改造的刑罚制度。我国《刑法》第4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实行劳动改造。"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罚、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监狱或者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劳动改造作为我国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关 键 词:生产劳动  劳动改造机关  法定权利  监狱  有期徒刑  罪犯改造  改造罪犯  人权问题  罪犯权利  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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