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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赔偿责任的体系
引用本文:
李伟.我国行政赔偿责任的体系[J].中外法学,1992(1):79-80.
作者姓名:
李伟
摘 要:
<正> 我国应建立三种并行的行政赔偿责任:一是违法行政赔偿责任;二是合法行政赔偿责任;三是结果赔偿责任,以合理地构成完整的行政赔偿制度体系。一、违法行政赔偿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政,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害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及相应的责任。承担这种责任的目的有二:弥补给公民个人造成的损害;使行为者意识其行为的危害性,以预防该类行为的继续发生。违法行政的本质在于它的社会危害性,它不仅侵犯了公
关 键 词:
人身损害
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相对人
合法利益
违法行政
行政机关
承担赔偿责任
工作人员
社会危害性
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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