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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持有型犯罪
引用本文:饶景东.议持有型犯罪[J].中外法学,1993(6):47-49.
作者姓名:饶景东
摘    要:<正> 传统的刑法理论把犯罪行为穷尽地划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二大类。然而,刑法是随着犯罪的变化而发展的,从六十年代左右开始,在许多国家的立法中出现了对持有型犯罪的规定。如在美国、法国、加拿大、丹麦等国的刑法中,均有持有型犯罪的条文。从一些国家的立法来看,持有型犯罪有以下几种:1.非法持有爆炸物品罪;2.非法持有武器罪;3.持有赃物罪;4.持有超过合法收入的财产罪;5.非法持有伪造护照罪;6.持有伪造货币工具罪;7.持有毒品罪,等等。如美国的《模范刑法典》第201条规定,持有者故意取得或收受

关 键 词:非法持有  不作为  行为人  犯罪结果  刑法理论  六十年代  犯罪行为形式  持有型犯罪  爆炸物品  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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