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合同法总则的不足与完善 |
| |
引用本文: | 傅强.浅论我国合同法总则的不足与完善[J].律师世界,2002(10):28-31. |
| |
作者姓名: | 傅强 |
| |
作者单位: | 北京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 |
| |
摘 要: | 我国1999年颁布实施的《合同法》作为一部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为基点、面向21世纪的法律,对于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培育和法制建设均有着里程碑式的意义。但由于传统立法观念、立法体制、立法技术等多方面的因素,《合同法》仍然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如法律内容的缺失、遗漏,不同法条之间的重复甚至矛盾,文字表述不清等等,这些不足的存在对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的行为和司法人员的合同裁判活动造成了不应有的障碍,也使该法的立法精神与立法指导思想在法律实施中打了折扣,本文拟就该法总则的不足之处作一些探讨,并…
|
关 键 词: | 《合同法》 合同法总则 立法观念 立法技术 立法体制 中国 99年 颁布 地方 里程碑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